为解决缴费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从1月1日起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
补贴对象:本次补贴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自愿申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参保的下列人员可以享受参保补贴:
1.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重度残疾人;
2.农村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
3.城镇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按照参保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贴;
4.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百分之50补贴。
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残疾人申请廉租房
1、申请人或者家庭成员有残疾的,可以免摇号优先安排在低楼层,方便残疾人居住;
2、残疾人申请廉租房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3、部分省市对困难残疾人的租金有一定优惠减免,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房管部门,比如房管局。
2014年起,公租房、廉租房并轨运行,统称公租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可以优先安排公租房。
对于残疾人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害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残疾程度等因素进行赔偿。具体而言,赔偿包括以下方面:
医疗费用:包括因事故导致的门诊、住院、手术、药物等费用。
康复费用:包括因事故导致的康复训练、康复器具等费用。
护理费用:包括因事故导致的护理人员工资、住宿费等费用。
交通费用:包括因事故导致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
误工费用:如果受害人因为事故而导致收入减少或劳动能力受到影响的,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相应的误工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受害人的身体伤害严重或者死亡,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残疾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和计算。